《出生医学证明》通知

时间:2018-12-27 点击数:4756 次 作者:张凤菊
    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公安厅文件冀卫规[2018]5号通知,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0个工作日的,需提供产妇住院病历复印件;超过一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另外,接长安区妇幼保健站通知,因原《出生医学证明》换版,于2018年12月29日12:00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19年1月2日开始签发。

市四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