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懒政怠政”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时间:2016-06-22 点击数:3997 次 作者: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关于因“懒政怠政”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治”活动要求,切实纠正懒政怠政、工作不在状态以及不作为、缓作为、慢作为、选择性作为、简单作为等问题,促进职工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有效预防和处置因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医院安全稳定局面,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着力治理的表现

  1.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问题。着力解决工作标准低、敷衍塞责、拈轻怕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催不办、能拖则拖、能推则推;服务事项不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对医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做选择、搞变通;对群众符合规定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等问题。

  2.不在状态问题。着力解决精神萎靡,不想干事;脱离实际,盲目干事;精力分散,不务正业;对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不明;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分管领域或本职工作始终处于落后状态;工作失管失察等问题。

  3.服务欠佳、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对工作随意不规范、对待患者态度恶劣、语气冷漠、服务不佳;对待患者的诉求不履行首诉负责制;收取患者或供应商红包、回扣,违反“九不准”规定等问题。

  二、明确责任主体

  医院各级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履职尽责。对因“散乱软庸懒贪”、“懒政怠政”及不尽职不尽责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确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

  1.医院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操作规程,遵守医德医风、文明服务,全心全意为患者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对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负直接责任。

  2.中层干部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科室主任、护士长为科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管理医疗、护理质量工作,并按照岗位职责落实科室其他管理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保障科室工作安全运行。行政职能处室主任经常深入一线,加强业务科室指导及监督管理,对疏于管理、不履职尽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监管责任。

  3.各分管领导作为决策者、规划者、监督人,应根据分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掌握下情,正确决策。对因懒政怠政、监管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

  “懒政怠政”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遵循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经调查核实,实行责任倒追三级,其中事件引发者为直接责任人,科(处)室主任,护士长承担管理责任,行政职能科室承担监管责任、主管院长承担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启动程序

  当发生以下群体性事件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职能处室调查核实,确定事件性质,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形成群体性信访事件,经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的;

  2.发生打、砸、闹严重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

  3.新闻媒体曝光或给医院、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五、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办法包括诫勉谈话、绩效扣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待岗、免职、辞退或开除。

  1.对因懒政怠政、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在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绩效扣分、通报批评等。

  2.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群体性事件及其重要情况的;对限期整改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给医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直至行政纪律处分等;

  3.对违反医院规定、决定、激化矛盾,使群体性事件发生致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矛盾激化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或免职、待岗、辞退或开除。

  4.实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未尽事宜,可参照《医德医风管理规定》、《关于对损害“两个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并适用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