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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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xiang
6.13.1总 则
为规范我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6.13.2对外捐赠的原则
6.13.2.1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其他非法宣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6.13.2.2 医院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13.2.3 医院按照内部议事规范或相关文件审议决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6.13.2.4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6.13.3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6.13.3.1 医院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6.13.3.2 对外捐赠的类型:
6.13.3.2.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6.13.3.2.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6.13.3.2.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6.13.3.3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6.13.3.4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6.13.3.4.1 医院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应由相应的管理科室根据相应的政策文件拟定捐赠方案,并采取集体决策制度,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
6.13.3.4.2 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任务期间对外捐赠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6.13.3.4.3 医院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6.13.3.5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6.13.3.5.1 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医院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对外捐赠决策程序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6.13.3.5.2 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3.3.5.3 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需对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捐赠资产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