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方法(试行)

时间:2020-08-01 点击数:5358 次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增强学科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学科建设对推动全省医药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认定,在学科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河北省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或建设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国际国内临床医学发展前沿为目标,符合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方向,适应临床精准医疗科研发展、大健康新医疗理念推广和人口老龄化医学需求,以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培养、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临床医疗质量和基础条件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不断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学科间协调发展,优势与特色相互支撑,技术与学术相互依托,质量与效益相互促进的学科发展模式,提升河北省医学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按照优势和水平分为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重点学科的综合实力应已达省内领先水平,经建设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发展学科主要针对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其整体实力已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建设和扶植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重点(发展)学科建设周期为5年。

  第五条 结合《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对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重点建设100个省医学重点学科,其中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各50个左右。通过资源整合,加大投入,联合攻关,使10个左右重点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全省医学重点(发展)学科中培养和选拔50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100名学术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300名青年学科骨干,逐步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技术雄厚、成果丰硕的代表我省医学顶尖水平的学科人才队伍。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目录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按照“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可申报省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十条 申报省级医学重点学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医疗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全省先进水平,专业特色突出,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

  2.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临床医师具有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者应占70%以上。

  3.学科成员在5年内主持过市(厅)级以上医学类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

  4.申报重点学科者,学科成员需在5年内获得省(部)级医学类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至少1项或三等奖至少2项(主要完成人);申报重点发展学科者,学科成员需在5年内获得省(部)级医学类科研成果三等奖至少1项(主要完成人)。需要重点扶植的新兴学科或交叉边缘学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但确定比例不超过重点学科总数的8%。

  5.学科近5年来未发生过二级以上(含二级)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医德医风高尚,管理经验丰富,长期工作在临床科研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某一专业或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果。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3.应具有河北省级学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常委或常务理事以上学术职务。

  第十二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可有2-3名后备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有1-3个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应指定一名后备学科带头人为继任者。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省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重点学科人员不得做为其他学科成员重复参加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变更需报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与评审程序为:

  1.申报学科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通知要求,填报《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审盖章;

  2.经地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科)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省直单位可直接报科教处);

  3.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省卫生计生委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学科;

  5.省卫生计生委与重点学科和学科单位签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专家组对重点学科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科研究方向、学术水平是否处于省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

  2.学科带头人是否在省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3.学科人才梯队建设情况。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及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情况。

  5.学科的教学科研设备、医学情报信息来源和学术氛围情况。

  6.主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能力。

  7.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或新项目引进推广情况。

  8.临床医疗质量情况。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坚持“四个全面”总要求,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面向京津冀、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公平竞争、择优建设”原则。 

  第十六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省(市)卫生计生委、学科单位和重点学科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考核办法和配套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处,由科教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要成立相应机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地区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本地区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督促学科单位落实学科建设经费,定期进行学科建设评估。

  第十九条 学科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建设指标、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组织对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各重点学科要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认真完成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并接受省(市)卫生计生委和学科单位的督导检查与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专业特色建设。根据确定的主研方向,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引进技术项目,加强科技合作和交流,力争出成果、上质量、提水平、增效益,形成学科专业特色。

  2.人才梯队建设。通过5年建设,培养和造就至少1名国内有名、全省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培养2-3名既精通科研,又能解决疑难杂症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数名懂科研会临床的学科骨干,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老中青结合的人才梯队,浓厚学术氛围。

  3.基本设施建设。围绕主研方向有计划地添置或更新关键性设备和配套设施,加强支撑条件建设,重点建设单位科研中心或学科实验室。

  4.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学科发展需要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5.临床医疗质量建设。努力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立医学重点学科发展项目,资金来源为:省卫生计生委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经费;要求学科单位提取业务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的1%作为本单位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接受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对医学重点学科发展资金进行管理。资金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资助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向基层推广适宜技术以及重点学科增添关键性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条件等。经专家论证后,确定资助计划和资助经费额度。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通过设立“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和中青年骨干研修培训项目”对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给予支持。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对重点学科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评。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论文、课题、承担继教项目、科研奖励数量与水平情况;

  3.人才梯队建设情况;

  4.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5.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变化情况;

  7.临床医疗质量情况;

  8.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发展设想。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重点学科评估以5年为一周期,以年度考评、3年中期考评和5年综合验收考评的方式进行评估。年度考评以自评为主,评估材料存入学科建设档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考评和综合验收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奖惩措施。对未按要求建设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重点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限期整改或撤销重点学科称号,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在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中医药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医学专业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冀卫发[2003]2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