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第四医院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纠风工作,明确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推进医院作风建设,上级关于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现制定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先进典型宣传,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我院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成立医院纠风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琴英
副组长:树怀友 张 夺
成 员:智利彩 段虎军 邵亚平 李淑贤 刘荣军 葛 军
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办室),组成人员为:
主 任:张 夺
成 员:徐 燕 张香红 穆伟娜 辛 莉 刘卫东 冯梅梅 刘 伟 赵泽利 张志霞 张洁芳 李保平 李向东
三、责任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我院行政领导班子对我院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科室)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根据上述原则,我院纠风工作内容是:
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院的纠风工作。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卫生行业“九不准”。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4.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5.加强对我院职能部门(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院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6.建立首诉责任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院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7.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院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纠风工作信息。
8.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四、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
(一)责任分解
医院纠风领导小组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业务职能部门(科室),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纠风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确定。
(二)责任考核
我院纠风领导小组负责对我院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纠风工作机构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抓纠风工作年度述职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和科室,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科室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在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1.谁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由于管理不严、监管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 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